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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10月,因夫妻关系不和,吴某(男)起诉妻子刘某,要求离婚。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获悉丈夫在李女租的某房屋内,便邀自家亲戚二男一女到该房屋“捉奸”。刘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吴某和李女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二名男性将吴某围住,刘某打了李女一耳光,并按住李女不让她起床,剥去了李女的内裤,导致李女全身裸露。为此,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刘某调查收集丈夫吴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刘某在受害人李女租赁的房屋内,侵害了李女的人格权,构成了对李女的精神损害。因此,刘某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李女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分析】
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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