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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法律咨询:夫妻一方书写的保证书,可以作为离婚时赔偿的依据

发布于:2013年06月01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离婚法律咨询:夫妻一方书写的保证书,可以作为离婚时赔偿的依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夫妻一方书写的保证书,可以作为离婚时赔偿的依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1998年,边某()和段某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子。200310月,段某发现丈夫边某与一位年轻女性长期同居生活。为了维持感情尚好的婚姻,边某表示自己痛改前非,遂于200312月当着段某及其家人的面,亲笔书写了保证书:“我今后保证和某某断绝一切来往,不再与其同居,保证搞好夫妻关系,不再做任何对不起妻子段某的事情;否则,向妻子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并且一式两份。但是段茄已经对边某丧失了信任,二人争执不断。20054月,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200510月,段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边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但是驳回原告关于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段茄上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判令边某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分析】

边某与一年轻女性有长期的同居关系,虽然写了保证,但是该段历史已使段某对丈夫丧失了信任,由此引发的不良清绪难以控制,相互争吵,夫妻感情不断恶化,难以调和,最终导致了离婚的后果。段某由此受到精神创伤,有权要求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保证书可以作为一个证据来证明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法定过错,况且保证书中的内容恰恰证明了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同居关系,该损害事实确实存在,而且为法定过错之一,故妻子段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至于赔偿数额可由法院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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