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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妻子自行收集丈夫与他人同居证据,诉讼离婚获赔偿

发布于:2018年10月11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妻子自行收集丈夫与他人同居证据,诉讼离婚获赔偿。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妻子自行收集丈夫与他人同居证据,诉讼离婚获赔偿。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丘某()与谷某于199710月登记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200412月,丘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52月被判驳回。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谷某听说丈夫与林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谷某开始每日观察丘某行踪。发现丘某基本上每日会将自己单位的制服晾硒在林女房间阳台上。谷某对此进行了拍摄,共计百余张照片。20056月,谷某等4人将丘某堵在林女室内,看见丘某与林女及其女儿一起生活,还将现场进行录像(后制作了光盘)并且拨打了110。谷某遂于20057月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丘某离婚,并且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5, 000元。庭审中,被告丘某同意离婚,但其辩称,在双方分居期间他只是与他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而不是原告所述的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因原告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原告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被告赔偿,而被告认为只是一般的两性关系,不构成非法同居,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原告15, 000元精神抚慰金。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被告丘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已经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配偶权。本案中谷某在较长时间内用百余张照片和光盘作为证据,已经形成了前后呼应的证据链,证据的效力较大,完全可以凭此证明丘某的婚外向居事实的存在,因此为法院所采信,使得原告谷某依法获得了相应的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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