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销售
第十一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的处理,除各车间科室自用部分外,一律由分厂各职能科室归口上报集团公司废旧物资主管部门招投标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将需处理的物资以书面委托形式报集团公司各职能处室招投标办公室。
(二)由集团公司各职能处室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废旧物资主管部门、产生单位、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及厂务公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拍卖工作委员会(暨定价委员会),到废旧物资堆放现场对照委托清单查验实物,鉴定标的物范围。
(三)由集团公司各职能处室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竞买人的报名工作。
(四)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标的物的现场展示、向竞买人介绍及提供所拍卖物品的相关资料。
(五)拍卖会前,定价委员会负责确定所拍卖物品保留价。
(六)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场拍卖会。
(七)拍卖成交后,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凭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出具的提货函,负责与买受人进行货物交接、现场清运、货款结算。货物的拉运及交款程序按各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八)标的物拉运结束后,废旧物资主管部门需向招标办出具提货回函。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售出后,凭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开具的专用出厂证出厂,陕西旧车床回收其它出厂证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将全部销售货款,按隶属关系交入集团公司指定财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