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本该谨慎小心,但刘某某在打井施工时,将卸下的管护丝扔到地面,砸伤致死另一名工作人员。
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1月11日晚1时20分许,柳某某在吴起县振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打井队施工时,将卸下的管护丝扔向地面击中被害人杨某某头部,致使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9.8万元,同时该公司表示不向柳某某追偿。
2015年11月12日,柳某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户县打井2017年1月10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西安打井公司柳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作业安全,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柳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柳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渭南打井公司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并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