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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商代理记账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

发布于:2017年03月10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西安工商代理记账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呢,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那么呢,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