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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法律咨询:女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父亲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可否?

发布于:2017年07月14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离婚法律咨询:女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父亲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可否?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女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父亲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可否?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夏明妃()与杨忠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杨晃,婚初二人感情较好。自1985年杨忠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长年不归。夏明妃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渐渐心中郁闷难解,竟发展为抑郁型精神病。杨忠不闻不问,导致夏明妃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夏明妃父亲夏克俭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忠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自1985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婚生子杨晃随父亲杨忠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为宜。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费1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无权代理。夏克俭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明妃提出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

分析】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离婚自由的角度出发,赋予了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离婚诉讼的权利。因此,法院的上述判决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存在问题,应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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