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进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当前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税收权力授予不利于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面窄、税务行政管辖不利于诉讼案件审结和税务行政诉讼起诉率低等。
笔者认为,应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提升税法级次。完善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的有效配置,形成相互制约、制衡的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自身权力的约束,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通过明确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权限、职责并实施责任追究,来有效约束和控制权力主体的不良行为。
建议扩大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可以探讨将机关和政府的下列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不征、少征或违法减免税款的案件;二是违反税负公平的案件;三是税务机关不履行查处逃税有关职责的案件;四是政府违法使用税款的案件等。
建议设立庭或者税务法院。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在目前的条件下,在人民法院内部可单独设立税务法庭。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地方税务法院,按照经济区域而非行政区划设置,若条件允许,也可建立税务巡回法庭。
建议修改相关复议前置和先行纳税规定。笔者认为,在纳税期限内,、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没有必要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在纳税期满后发生争议时可按照现行复议前置条件执行。
此外,应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完善对税务机关执法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限制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纳税人克服权力观念和官僚作风,使公民增强维权意识,能够安全、放心地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