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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按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三)供货商及产品资质是否合法;
(四)产品台账管理情况;
(五)从业人员体检情况;
(六)经营场所场地卫生及货物码放情况;
(七)库房卫生及存储环境情况;
(八)店内宣传情况。
对《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特殊食品”部分应逐项检查。
第十二条 对保健用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一)保健用品销售索证,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用品是否有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
(二)保健用品销售是否建立购销查验台帐,台帐记录是否完整,购进记录包括购进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日期,联系方式等,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销售日期、规格、数量、存货余量等;
(三)销售的保健用品外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宣传材料是否存在宣称治病、疗效、其它功能等夸大宣传问题。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填写现场《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表》,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将现场检查记录录入陕西省保健品监管信息系统。
现场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时间和内容;
(三)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意见。
(五)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每年对保健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五条 保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保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本辖区保健品生产企业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完善陕西省保健品监管信息系统信息档案。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保健用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历次变更内容等;
(三)日常监督检查的资料;
(四)产品监督抽检情况;
(五)不良行为纪录;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七)其它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