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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西山宾馆餐饮有限公司解读餐饮行业应税行为

发布于:2019年07月26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近年来,我市餐饮行业持续高速发展,不同类型的酒家餐馆数不胜数。由于餐饮行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不少会计在核算收入时存在种种认识误区。本期《南京税务》就餐饮行业常见的应税行为为你做一次细致的解读。

     近年来,我市餐饮行业持续高速发展,不同类型的酒家餐馆数不胜数。由于餐饮行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不少会计在核算收入时存在种种认识误区。本期《南京税务》就餐饮行业常见的应税行为为你做一次细致的解读。
  “  预售现金卡”,火锅店何时缴税
   南京一家颇有名气的连锁火锅店为吸引客源,推出一种面值1000元的储值卡,凡购买储值卡的顾客可以在南京的任何一家分店进行消费。为此,火锅店王会计致电税务局,咨询餐饮企业自己销售储值卡应该如何缴税。
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王会计,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火锅店自行销售储值卡的行为,虽然收讫了款项,但是并未提供餐饮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消费者持有储值卡并进店实际消费时,门店需要确认当期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酒店“以餐抵租”应当缴税
去年底,稽查人员在对一家中型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房产为租赁性质,同等地段同等面积房屋月租在8万元左右,但该酒店并未实际支付年租金。经核实,酒店承租的房屋产权人为某集团公司,酒店与该集团公司签署了“以餐抵租”协议,集团公司300多名员工每日的早餐、午餐、晚餐以及公司不定期聚餐活动均为免费提供,不再另外收取餐费。
    酒店财务主管解释说,他们向集团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并未实际取得收入,不属于营业税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且餐饮成本实际高于房租,存在一定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并未进入成本,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餐抵租”就属于获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酒店抵减的用餐费用应按照公允价格计算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餐饮成本和租金成本也可以计入企业成本,在所得税前进行扣减。最终,稽查人员要求该酒店立即补缴税款,并进行了相应处罚。
某区因业发达,各种旅游特色食品名声远扬,为方便游客自行购买或赠送亲友,该区对此类特色产品都形成了规模化运作,配以特别包装,并同时在包装上标注了保质期,并在酒店内设置外卖点。
   根据《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货物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对于酒店的此类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其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对于货物的销售额应征收增值税,未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承接会务”不能随意开发票
    某区一家酒店会计前往地税机关咨询,自“营改增”后,关于酒店主营餐饮、住宿,同时提供会务服务,会务服务如何缴税,开具何种发票?
税务人员解释道,财税[2011]111号文中提到的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属于营改增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2〕86号文中规定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纳税人,根据目前政策,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因此酒店、宾馆等纳税人如果是在提供餐饮、住宿劳务的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收入不单独核算的,一并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开具发票项目为“餐饮、住宿”。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分开核实,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在国税缴纳增值税,使用增值税发票,开具项目为“会议服务”或者“展览服务”。
餐饮赠券如何计算营业额
某酒店促销搞活动,消费100元送30元赠券,那么顾客使用餐饮赠券消费时要不要计入营业额?近日,某新开张酒店财务人员前来咨询。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发送赠券时尚未形成现实的义务,暂不需要做会计处理。实际收回赠券并按扣除后金额结算时,直接视为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商业折扣。应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顾客使用餐饮赠券消费,属于税法规定的折扣销售。因此,如果酒店使用的是定额发票,那么直接按折扣后撕票给客户,如果是网络税控收款机等填开式发票,应该将全部价款和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以折扣后的价款确认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