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昌平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10-59519821

联系资料

昌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10-*******
传真号码:
010-*******
联 系 人:
王海洋
移动电话:
1365*******
电子邮箱:
***1898308@qq.com***

昌平刑事被告人辩护律师为被告嫌犯做有罪辩护​

发布于:2016年09月21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专注刑辩领域,在刑事辩护领域先后代理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成功辩护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长期职业过程中提倡践行团队精神,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以精湛的专业、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为被告嫌犯做有罪辩护
刑辩律师团专注刑辩领域,在刑事辩护领域先后代理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成功辩护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长期职业过程中提倡践行团队精神,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以精湛的专业、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五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第九十三条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授权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