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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金标律师事务所​

发布于:2016年09月18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昌平承揽合同纠纷律师解释,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在承揽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为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代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金标律师事务所
 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解释,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在承揽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为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依定作人要求亲自完成工作。根椐《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该条一方面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如果有约定,承揽人可以将所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定作人无权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另一方面承揽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工作条件及能力的信赖的基础上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能使定作人的期望落空,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定作人已经知道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而不表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必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关于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何谓“主要工作”?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