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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交通事故律师述说人身自由权的特点

发布于:2016年09月13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乌鲁木齐交通事故律师述说人身自由权的特点。乌鲁木齐交通事故律师人身自由权有哪些特点?人身自由权的特点包括,人身自由权的权利只能是公民;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述说人身自由权的特点
   人身自由权有哪些特点?人身自由权的特点包括,人身自由权的权利只能是公民;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一、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
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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