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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刑事辩护律师讲述代理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发布于:2016年09月09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以诉讼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代理、行政复议与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以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最高执业追求与诚信服务理念,所内律师始终恪尽职守,以最敬业的精神、最勤勉的努力和最诚信的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讲述代理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是以诉讼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代理、行政复议与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以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最高执业追求与诚信服务理念,所内律师始终恪尽职守,以最敬业的精神、最勤勉的努力和最诚信的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持有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截止至2013512日共欠款人民币225444.52元(其中本金156618.8元),期间经银行多次催缴满三个月仍未还款。2013516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报案,522日被告人张×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已偿清全部款息)。

庭审情况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书指控认为被告人张×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予以惩处。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因客观原因导致逾期还款后,积极筹措资金还款,超过法定逾期时间很短,并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且支付了银行利息及滞纳金将近10万元,故虽然存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的行为,但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达2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

关于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所提张×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公司较长时期陷于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符合“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条件的信用卡欠款本金数额为2万余元,直到银行报案、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才将欠款还清,应当认为其系恶意透支,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逾期较短且案发后及时还清所有费用等情况,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