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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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4月11日,李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定金协议,房屋成交价格为2350000元,陈某交纳定金20000元。同日,李某、陈某与链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鉴于李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出现合同记载的房屋信息与产权证记载有误差的,三方一致同意放弃异议的权利;第二条约定陈某2010年4月11日陈某向李某支付定金20000元,并应于李某取得购房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追加定性100000元;李某保证在2010年8月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在取得房产证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前往办理权属过户手续;李某同意在2010年5月24日前将房屋交给陈某。
同日,陈某向李某交纳定金20000元。2010年5月5日,李某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签订。伺候,陈某未交纳后续定金及房款,李某未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证书。
庭审情况:
一审中,原告诉称合同约定2010年8月1日李某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产证至今没有办理。2010年10月29日,其接到了被告的解除合同通知,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定金协议;被告返还20000元定金;
被告李某辩称1、原告知道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2、原告说在8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不准确;3、涉案房屋不受新政策的影响;4、因原告违约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定金不应退还;5、发出解约通知不能证明是被告先提出解约,同时恰好证明原告违约后被告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
被告链家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对于原告第二、三项诉求不发表意见。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一、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协议、补充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以一审程序违法,不应依职权追加链家公司未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