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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资深经济纠纷律师讲述借贷纠纷案

发布于:2016年08月19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承着诚信做人、专业做事的理念,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客户群中拥有良好的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客户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讲述

一直秉承着诚信做人、专业做事的理念,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客户群中拥有良好的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客户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

原、被告之间原系恋爱关系。2001年5月,原告购买彩票中得奖金120000元,2001年9月,被告张某以做海货生意和买三轮车为由向原告借钱,2001年9月11日原告从某建行提取27000元借给被告,被告称次年还钱, 2002年2月20日被告还款10000元,尚欠原告1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并未向原告王某借款27000元,也不存在向原告还款10000元的情况,原告王某是因被告提出分手而觉得损伤了原告的自尊心,向被告索要青春损失费。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在写给原告王某的信件中写有“还有三轮车钱,我有能力的话,一分一分的还你,告诉你,我没有什么还钱日期”、“当初我就不应该从你手里拿钱”,说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张某称仅与原告之间曾存在500元的借贷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主张与信件中的陈述相互矛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在与原告王某电话交谈中,多次谈到“不还钱”内容,被告对与原告电话交谈中不能控制自己意志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被告张某,应当能够理解自己信件中“还有三轮车钱,一分一分的还你”及自己谈语中“不还钱”等语句的含义,证人刘莹莹、陈瑞祥的证言证明了原告向催要欠款的事实,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映证,其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反驳陈述,对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27000元并已归还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偿付所欠借款;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未明确具体的“逾期”起止期间,该请求不明确,且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17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