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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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8月17日,石某驾驶厢式货车行驶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京哈高速进京方向白庙收费站东侧200米左右发生火灾,致使车厢内装运的混合袋装饲料及车厢被烧损,并造成周围车辆被不同程度熏黑及少量人员被烟气灼伤。
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08年8月18日出具情况证明及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货车内装运的混合袋装饲料为高锰酸钾和粉状中草药的混合物,属于化学危险品运输;本起火灾系高锰酸钾与有机物混合运输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所致。
盛某因指使石某非法运输含有危险物质的货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京J48351号小客车的所有人为侯某,厢式货车着火后将此车烧坏。侯某支付车辆修理费15660元。厢式货车所有人为盛某,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
庭审情况:
审理中,原告起诉要求科技公司、盛某、保险公司赔偿我修车费15660元,交通费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科技公司辩称石某是盛某的个人司机,不是为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公司也不是货车的所有人和保险人,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
盛某辩称石某运输货物是其个人指派,与科技公司无关,其实厢式货车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足。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运输危险物质自燃,不属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审理结果:
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修车费五百一十三元;
二、科技有限公司、盛某赔偿原告修车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七元、交通费八百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