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盗窃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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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关某采取钻窗的手段进入某村委会办公室,盗窃刘某价值2295元的香烟。
2014年1月26日至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采取破窗的手段进入某烟酒超市,盗窃栾某价值21908元的财产。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意见: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王海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关于2014年6月3日的盗窃事实,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窃取香烟是临时起意;被告人仅窃取了香烟,并没有窃取其他贵重物品,犯罪情节相对不恶劣;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确;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且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赔,希望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表明了其积极的悔罪态度,依法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
关于2014年1月至2月的盗窃事实,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作案的证据有两个:一是被告人留在窗户玻璃上的指纹,二是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经常去超市购买物品,事后听同事说超市被盗,曾和多名同事去超市购买物品,指纹可能是在那个时候留下的。被告人经常去被害人的超市购买物品,所以被害人不可能不认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该反向否定辨认笔录不能证明被告人在超市物品被盗前或被盗后一定没去过案发现场,同样不能证明指纹一定是被告人盗窃时留下的。
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908元及其他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