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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昌平工程纠纷律师谈价差争议

发布于:2016年06月22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当事人在工程结算时往往产生价差争议,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在合同签订之后,工程所需主要原料有时会出现大幅的价格上涨;二是工程结算款必然是对应着一定的工程量,事先约定的工程款目不可能涵盖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均未预见到的工程量。发生工程结算纠纷,关于价差争议的处理,昌平工程纠纷律师谈论如下。
发生工程结算纠纷谈价差争议
当事人在工程结算时往往产生价差争议,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在合同签订之后,工程所需主要原料有时会出现大幅的价格上涨;二是工程结算款必然是对应着一定的工程量,事先约定的工程款目不可能涵盖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均未预见到的工程量。发生工程结算纠纷,关于价差争议的处理,谈论如下。
1、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明显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导致显失公平的,依据公平原则对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畴的进行价格调整。其原因在于,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合同周期较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必然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工费和材料费,当然还有施工设备费和运费等。若施工合同本身没有约定调整机制,价差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担,且施工单位不能收取价差部分所对应的利润。

2、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一般支持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对于其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必须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包括承发包双方,有的还涉及分包方。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材料往往数量大,内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