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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股权律师事务所股权众筹融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风险​

发布于:2016年06月15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由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加之股权众筹具有参与人数众多、扩散速度较快、监管困难等特点,在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风险。
昌平股权律师事务所股权众筹融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风险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由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加之股权众筹具有参与人数众多、扩散速度较快、监管困难等特点,在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风险。就该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1、昌平股权律师事务所:关于股权众筹
众筹融资属于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的特点决定了其人数众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可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昌平股权律师事务所:股权众筹融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风险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司法解释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