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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交易中约定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违约纠纷昌平房产交易纠纷律师​

发布于:2016年06月14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在房产买卖交易中,当事人约定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部分房款是非常常见的。买家因为贷款无法通过审批、未能足额通过审批、逾期审批或者逾期放贷等,导致买家违约的情况大量发生,因贷款问题产生的房产买卖交易纠纷也日趋增加。
房产买卖交易中约定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违约纠纷昌平房产交易纠纷律师
在房产买卖交易中,当事人约定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部分房款是非常常见的。买家因为贷款无法通过审批、未能足额通过审批、逾期审批或者逾期放贷等,导致买家违约的情况大量发生,因贷款问题产生的房产买卖交易纠纷也日趋增加。对约定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违约纠纷讨论如下。
1、房产买卖交易中约定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因贷款无法通过审批、未能足额通过审批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现金补足。现金补足义务既然为贷款未成的后续补救措施,则其付款期限理应与贷款获批的时限一致,即在双方约定的过户之日前以现金补足贷款未成部分房款,若此时买受人仍无法以现金支付房款,始构成逾期付款违约,房屋出卖人可以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或在未约定违约责任时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
2、:买家因为贷款无法通过审批、未能足额通过审批、逾期审批或者逾期放贷等违约的,具有付款义务的买受人仍需于过户期限前支付房款或再次通过贷款审批,否则出卖人即有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房款之权利,买受人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即可适用逾期付款违约条款主张权利。
3、约定以贷款形式支付房款的违约纠纷中,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致使贷款无法通过审批、未能足额通过审批、逾期审批或者逾期放贷的,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既然同意买方向银行贷款,就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负有协助买方贷款的义务。这种义务通常表现为卖方应当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比如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已收首付款证明等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