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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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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注册商标服务公司讲述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发布于:2016年06月14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中山注册商标服务公司讲述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不仅会对相应商品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还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接下来,跟着维益商标一起来了解。


维益商标注册案例

    服务公司讲述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不仅会对相应商品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还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接下来,跟着维益商标一起来了解。
    1、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2、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公司本着“共同发展,优质服务,诚实守信”的宗旨竭诚为客户服务!把复杂而繁琐的问题交给我们解决,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市场拓展、发展品牌事业,我们愿做您最得力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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