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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律师为您辨析劳动劳务与雇佣

发布于:2016年06月08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劳动、劳务与雇佣是实务上时常遭遇而又令人困扰的问题,界定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时,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影响。昌平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律师就劳动劳务雇佣法律关系介绍如下。
昌平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律师为您辨析劳动劳务与雇佣
劳动、劳务与雇佣是实务上时常遭遇而又令人困扰的问题,界定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时,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影响。就劳动劳务雇佣法律关系介绍如下。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①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2、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①雇佣关系对受雇佣人无特别要求,任何自然人均可成为受雇佣人,而劳动关系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雇佣关系的雇佣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②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和履行,受雇佣人服从雇用人指示、安排,均基于双方的“契约自由”,双方地位平等;
③不受雇佣方管理制度的约束,只受双方雇佣合同的约束;
④雇佣关系不受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⑤用工应急性,岗位非日常性,非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
⑥受雇佣人自己亲自完成;
⑦受雇佣人所得的劳务利益,是一种单纯私利;劳动者所得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
⑧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佣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雇佣人无为受雇佣人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
⑨雇佣关系体现受雇佣人劳动力的出卖;
⑩形式有:家庭保姆、装卸搬运工、雇请钟点工、企业临时雇工等。
3、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特点:①双方主体均可以是法人、组织、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组织。劳动关系双方不能同时为自然人,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上有特定的范围;
②双方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地位平等,无从属性;
③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制度的约束,只受双方劳务合同的约束;
④劳务关系不存在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⑤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⑥接受劳务一方无为提供劳务一方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
⑦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提供的劳务体现的是一种劳动成果,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体现的是与用人单位生产要素相结合,物化为用人单位的产品;
⑧劳务关系所产生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劳动关系中还包含行政责任;
⑨典型的劳务关系,如加工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