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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空头支票诈骗犯罪昌平地区刑事律师​

发布于:2016年06月06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支票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当今社会中,利用出具空头支票来行诈骗之实的情形时有发生。昌平地区刑事律师就该类行为详细介绍如下。
出具空头支票诈骗犯罪昌平地区刑事律师
支票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当今社会中,利用出具空头支票来行诈骗之实的情形时有发生。就该类行为详细介绍如下。
一、什么叫空头支票
昌平地区刑事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二、出具空头支票诈骗犯罪的,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1、昌平地区刑事律师签发空头支票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具备下列特征:
(1)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账户上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签发明显超出其银行存款余额的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
(3)客体: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国家、金融机构或者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签发空头支票构成票据诈骗罪的量刑
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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