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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如保诚人力资源公司内蒙古如保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具备职业中介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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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如保诚人力资源公司
所在地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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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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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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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内蒙古社保代理服务公司与您分享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发布于:2016年04月12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内蒙古社保代理服务公司与您分享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1 目的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和规范劳务派遣相关流程,为公司更好的提供派遣服务。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对劳务派遣的管理。 3 原则

与您分享管理办法

1 目的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和规范劳务派遣相关流程,为公司更好的提供派遣服务。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对劳务派遣的管理。 3 原则
3.1派遣公司选用原则
3.1.1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1.2资质情况:劳务派遣公司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力
资源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 3.1.3经营规模: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有与5家(含)以上1000人以上规模企业合作的案例。 3.2派遣工的录用原则 3.2.1 基本原则:
3.2.1.1年龄18至28周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不良嗜好及违法违纪记录; 3.2.1.2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3.2.2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德为先,德才兼备; 3.2.3客观公正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人才评估。 4 职责
4.1用人部门
4.1.1提出用人需求;
4.1.2参与派遣工面试,出具面试意见,确定录用人选; 4.1.3负责派遣工的工作管理及指导; 4.1.4负责派遣工岗前培训。 4.2
4.2.1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4.2.2负责组织、实施、参与派遣工面试、录用审批; 4.2.3协助派遣公司审核派遣工入职资料; 4.2.4负责对已入职派遣工进行入职培训; 4.2.5负责核算派遣工工资及派遣管理相关费用。 4.3财务中心

4.3.1负责审核派遣工工资及派遣管理相关费用;

4.3.2负责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工工资。 4.4综合管理部
负责派遣工劳保用品发放及食宿安排。 5 用工管理
5.1用工需求
用人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提交《人员补充申请表》。人员补充申请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中心。 5.2用工甄选
5.2.1人力资源中心根据用人部门提交的申请,与派遣公司沟通,确认需求人数、人员要求、
到岗时间等信息;
5.2.2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用人部门对派遣工进行面试。 5.3用工审批
面试结束后由用人部门在《应聘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及面试结果,并将应聘登记表反馈至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负责人审核。 6  派遣公司管理
6.1劳动关系管理
6.1.1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派遣公司;
6.1.2派遣期限由人力资源中心与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
低于1年;
6.1.3派遣工试用期限一般为3-6个月;
6.1.4派遣工资料由派遣公司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力资源中心人事档案管理标准,
由派遣公司负责收集、甄别、整理、 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派遣公司积极配合人力资源中心,提供用工单位所需资料。
6.2社会保险管理
6.2.1派遣公司应按照劳动法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每月为派遣工购买相关法定保险; 6.2.2派遣工在派遣期间如发生工伤,人力资源中心应在事发后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派遣公
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工送往指定医院治疗。如需垫付医疗费用,可由用人部门垫付,再由人力资源中心向派遣公司报销; 
6.2.3派遣工的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由派遣公司负责处理,工伤休养期间工资由用工单位按照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6.2.4若因派遣公司未及时为派遣工办理参保手续而导致的一切工伤事故责任,一律由派遣
公司承担。
6.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6.3.1人力资源中心应按照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及当地政策,同派遣公司合理确定派遣工的劳
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6.3.2派遣工的工资由派遣公司以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2日至15
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6.3.3派遣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等,均由公司财务每月15日
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派遣公司指定账户;
6.3.4派遣工的福利(除保险、公积金外)按公司规定发放;
6.3.5派遣工考勤由用人部门负责统计,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派遣工工资核算; 6.3.6派遣工享有的各种假期及请销假程序均与公司正式员工一致。 6.4派遣终止及派遣工的退回
6.4.1用工单位可退回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工:
6.4.1.1派遣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 6.4.1.2派遣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4.1.3派遣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4.1.4派遣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1.5派遣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4.1.6经用工单位、派遣公司和派遣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6.4.1.7派遣工的派遣期满而终止派遣的;
6.4.1.8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工的条件不
复存在的。
6.4.2 派遣工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派遣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由派遣公司支付。
6.5派遣公司评估标准
6.5.1招聘到岗及时率在指定的期限内不低于95%;
6.5.2每月投诉≤2(投诉包括派遣工投诉、用人部门投诉、人力资源中心投诉); 6.5.3员工工伤处理及风险处理及时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