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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儒20年认证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解析

发布于:2016年04月11日 来源:www.szfu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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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儒20年认证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解析

以下资料是整理的,如需了解详情,请咨询武汉宏儒。

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什么是有机农业?
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技术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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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是指来自有机生产体系,根据有机产品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产品。必须同时具备:第一、原料必需来自己经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有机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第二、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产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要求;第三、生产者在有机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整的跟踪审查体系和完整的生产和销售的档案记录;第四、必须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四个条件。
什么是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这一词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其他语言中也有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1、目标定位 
无公害农产品——规范农业生产,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
绿色食品——提高生产水平,满足更高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有机食品——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2、质量水平
无公害农产品——中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
绿色食品——达到发达国家普通食品质量水平
有机食品——达到生产国或销售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
3、运作方式
无公害农产品:政府运作,公益性认证;认证标志、程序,产品目录等由政府统一发布;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
绿色食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质量认证与商标转让相结合。
有机食品:社会化的经营性认证行为;因地制宜、市场运作。
4、方法
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依据标准,强调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检测并重,注重产品质量。
有机食品:实行检查员制度。国外通常只进行检查;国内一般以检查为主,检测为辅,注重生产方式。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关系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经质量认证的安全农产品;
2、无公害农产品是绿色和有机食品发展的基础,绿色和有机食品是在无公害农产品上的进一步提高;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注重生产过程的管理,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侧重对影响产品质量因素的控制,有机食品侧重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控制。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下载获取。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第九条 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本程序发布之日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定并颁发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可以换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的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 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第五条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下载。
第六条 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中心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每月10日前,中心应当将上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诉。
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并抄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反映或投诉。
第十九条 中心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一)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二)转让、买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三)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
(四)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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