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李飞律师团队网

联系资料

李飞律师团队网
所在地区:
云南省 昆明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暂无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李飞
移动电话:
1866*******
电子邮箱:
暂无

昆明毒品律师有效辩护应当具备以下两大特征

发布于:2016年01月07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近年来,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有效辩护成了一个十分热门的话题。究竟什么是有效辩护,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过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有效辩护不等于有效果的辩护。

    近年来,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有效辩护成了一个十分热门的话题。究竟什么是有效辩护,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过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有效辩护不等于有效果的辩护。    

    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是)以被告人未获得有效辩护为由,将一法律援助案件发回重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辩护意见的重视。从法治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这一案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样的判决越多越好。对于辩护律师来讲,该案例则是一个警醒,没点真功夫,刑事辩护靠蒙混很有可能会无法过关。怎么样才算是有效辩护?抛开理论上的分析,在实务中,昆明毒品律师有效辩护应当具备以下两大特征。

    接待时客观分析
    对于律师来讲,接待是一个刑事案件的起始(法援案件除外),也是辩护工作的开始。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辩护帮助。对于律师,只有通过接待,获得委托,才能开始履行辩护职责。既然是辩护工作的起始,当然也是刑事辩护的一部分,也存在是否提供了有效辩护的问题。
    接待时的有效辩护,应当是根据当事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分析可能的结果,提供相应的辩护思路和应对方案。因为律师有挣钱的需要,为了接案子,接待时难免会有所夸张,但是绝不能离开事实和法律。如果接待的是当事人家属,且不能提供案件基本事实,那也可以为其分析法律规定和律师的作用。有种观点,认为在接待时应当先给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很高的期望值,把案子接下来,在辩护过程中,再降低其期望值。这种做法比较容易接到案子,也比较容易收个较高的律师费,但风险也比较高。轻则会影响律师的形象,重则难以善后,无疑是不妥当的,不能算有效辩护。至于为了接到案子,对当事人拍胸脯,或者向当事人炫耀自己的人脉关系等做法,更不需评论。
    会见时据情释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人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这两条规定,将辩护人的权利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同时也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职责。在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可以核实证据,这就要求辩护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更有针对性,辩护人必须要提供更精确的法律意见。仅仅宣读一下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辩护工作的需要,算不上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意义上的会见,除了基本的法律服务之外,还应该针对当事人的辩解和在案证据,分析可能的结果,提供适合的辩护方案。如果当事人的辩解和证据有出入的,辩护人应当根据证据采信规则,分析出各种可能的结果以及相应的辩护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必要的时候,辩护人可以向当事人提出采取哪种辩护方案的建议,以争取最佳辩护效果。当对辩护方案有不同意见时,辩护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或者退出。辩护人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辩解,深挖无罪、罪轻的事实细节,但是不应当故意歪曲事实、虚构事实,更不应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者帮助其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