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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申请商标分析单一颜色商标注册问题

发布于:2016年01月06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中山申请商标分析单一颜色商标注册问题。由于颜色组合商标一般具有内在显著性,其注册问题相对简单得多,但是对于单色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注册为商标,各国法律规定态度不一。
分析单一颜色商标注册问题。
由于颜色组合商标一般具有内在显著性,其注册问题相对简单得多,但是对于单色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注册为商标,各国法律规定态度不一。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把颜色作为图形商标规定,单色在法国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只有颜色的排列、组合、色差才可以。德国《商标法》在第3条规定了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其中在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尤其是文字(包括姓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容器或包装的形状),也包括颜色和颜色组合。依此规定,单色在德国可以注册为商标。爱芬德国公司就在猫粮商品上注册了红色商标。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商标法都规定了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而不要求颜色必须以组合形式出现才能注册为商标。英国石油公司在澳大利亚已经注册了颜色商标。西班牙原来的商标法不允许单色商标进行注册,但是,根据现行商标法,单色如果获得了显著性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维益认为在商标能否获得注册问题上,法律应尽量保持一种中立之态。商标法滥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类标识的保护不能违背自由竞争之根本。而商标除承担商品来源功能、品保证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外,还有一定的文化功能,在判断标识可否获得商标地位时还要有公序良俗方面的考量。因此,只要不违背自由竞争和公序良俗,商标能否获得注册仅需要从技术上进行考虑,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否直接体现为商品之功能。这也就决定了,某类标识用于商品之上,如果不违背自由竞争和公序良俗,则法律没有理由将其作为一类全部拒之于外。单一颜色商标也是如此。对于单一颜色商标在注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我们只能通过提高技术服务手段来处理,这是商标注册实践中的技术操作问题,不能因此而否定单一颜色的商标地位。
单一颜色作为商标需要证明第二含义的存在。如果我们细细考察在哪些情况下商家使用颜色作为商标就会明白其中的道理。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选用颜色做商标是因为颜色直接描绘了商品的某个或某些特性,这实际上是在叙述性意义上使用颜色,因此,必须在证明颜色已经确定了商标意义后才能获得商标保护。不过,也的确存在颜色和商品风马牛不相及的情况,但此时单一颜色又过于简单,很难说它本身具有识别性。此种情况下,我们也需要第二含义的确定。单一颜色注册为商标需要克服商标显著性的障碍,除此之外,它还必须满足非功能性要求。如果颜色和商品发挥的功能直接相关,则不能注册为商标。对于商品来说,如果标记是其功能性特征,对该特征只能通过专利法来保护,专利法提供的保护时间有限。如果颜色有助于商品的使用、能够提高商品的效能或影响商品的质量、影响商品的成本,则颜色本身具有一定的功能,或者某种颜色会带来消费者感官等审美角度上的愉悦,为消费者所诉求,其他任何颜色都无法达到这种效果,则该颜色就影响到商品的销售,具有功能性,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广州成立,目前在广州、增城、佛山、中山均设有服务机构。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867)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备案登记,专业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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