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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客栈分享当前推广小费制的困境有哪些

发布于:2015年07月31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在世界各地,酒店服务员是收取小费最多的行业,小费也成为酒店业稳定员工队伍,提升服务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坚持不懈的呼吁、培养小费的支付习惯是中国旅游消费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营造良好旅游环境和氛围的重要课题,但在目前情况下推广小费制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
云南分享当前推广小费制的困境有哪些
在世界各地,酒店服务员是收取小费最多的行业,小费也成为酒店业稳定员工队伍,提升服务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坚持不懈的呼吁、培养小费的支付习惯是中国旅游消费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营造良好旅游环境和氛围的重要课题,但在目前情况下推广小费制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
第一,来自制度性的压力
现代意义上的小费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进入中国的一种舶来品,但在刚进入的初期,由于中国政府一系列政策与措施的执行,小费在中国随即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强烈中国色彩的服务费制。
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适用于涉及旅游业务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旅游系统职工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我国旅游声誉,更好地发展旅游事业。规定要求“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费,也不得收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并对索取、收取小费者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一充分体现出中国国情的规定出台,与当时“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旅游发展方针和国内严格的工资制度密切相关,客观上则对小费做出了否定性的制度设计。紧接着,1991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对外公开宣布中国的旅游服务人员不收小费,凡是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因无小费而不提供服务的,要严肃查处”。1999年出台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2013年4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对待小费问题上均沿袭了统一的否定性标准和口径,不断强化着对小费的制度性否定力度。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设定与社会环境中,国际服务行业通行的小费制在中国成为一个禁区,在旅游行业更是谈虎色变的话题。
但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增强旅游业与国际接轨的力度,1989年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出台《关于旅游涉外酒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中指出:“酒店服务费是一种直接向来宾价外加收的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旅游涉外酒店的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酒店服务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国营旅游涉外酒店逐步实行加收服务费”。这一规定是以一种折中的方式所做出的中国式选择,即基于“集体主义”原则上有限制性的接受了国际酒店界通行的小费惯例,客观上开启了中国酒店收取服务费的制度窗口。由此可见,目前在中国酒店业中广泛采用的服务费制是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对小费习俗的中国化制度设定。因此,在现阶段推广小费制必然会遇到制度性的压力。
第二,来自消费者的压力
尽管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中国消费者的见识和市场理念也在逐渐变化,但应该看到中国是没有小费消费习惯的过度,文化理念上“重义轻利”的思维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大多数消费者的小费观并不成熟,他们认为自己在支付房价后,天经地义应该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如果额外需要支付小费则会引起他们的反感,认为酒店唯利是图,造成消费过程中的对立情绪。2004年8月,广东中旅在国内首次公开宣布实行导游小费制所引起的诸多争议即充分说明这一问题。在酒店行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如若因推广小费制而造成消费者的顾虑与对抗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第三,来自酒店业主的压力
目前,服务费是我国酒店企业营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如若禁止收取服务费,改为鼓励员工收取小费,虽然酒店付给员工的基本报酬会减少,但相比起服务费,减少的部分显然抵不上服务费带来的收益。小费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即使在有一定社会规范约束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所有消费者都按约定俗成的比例支付小费。服务费这种具有强制性的小费的索取权在酒店,并且支配使用权归酒店。这样一来,对酒店业主而言,收取服务费得到的效益自然比自愿性的小费多。小费制虽具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升酒店服务品质等作用,但与长期以来形成的既有惯例相比,停止服务费制转而奉行小费制,对酒店业主来说无疑是缩减收入的举动,必然缺乏改革的动力。
第四,来自管理的压力
就酒店员工而言,推广实行小费制,可使其收入得到调整,总体上应该持积极的态度。但是在现阶段,酒店员工对消费的认识是否全面,是否具有了成熟的小费意识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其一,酒店员工是否会因顾客所付小费数额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消费者,甚至于产生顾客歧视;其二,酒店员工能否在小费数额不同的情况下保证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其三,能获取小费与不能获取小费岗位的员工如何对待自身的工作;其四,酒店内部小费分配的合理性等等问题将增加酒店管理的难度,稍有不慎,则会适得其反,使小费丧失原本的积极功能,成为影响酒店经营管理的矛盾焦点。因此,在全社会小费意识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大张旗鼓的推行小费制,势必引起酒店各利益方的激烈反弹。而服务费在我国酒店业存在已近三十年,消费者已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或者被迫接受,形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消费习惯,因此在短时期内坚持执行,对行业的稳定发展是有利的。所以说在现阶段,问题的关键不是争论服务费制还是小费制,而是应该结合酒店实际,深入思考对酒店服务费分配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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