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的规定
通常,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材料化学:成分组成和迁移两种测试。美国联邦法规中的第21章170节至186节,严格规范了食品的包装。
FDA还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凭此判定接触食品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FDA的严格测试。确保该包装材料满足FDA的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份内职责。
2.欧盟规定
欧盟2004年颁布的1935/2004Ee框架性法规是目前有关各种食品接触材料的主导性规章,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欧盟成员国都有权监督该框架法规。它规定:包装材料中的成分不应向食品中转移,转移的量不得危害人类健康、改变食物组成或是损害食品的品质、外观等特点。可用于追溯的标签必须贴在材料上或是商品外。满足要求的文件应该妥善保留。生产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应该能对材料进行追踪溯源。
关于接触食品用塑料物质的指令是欧盟商品包装材料中最主要的法规。这一指令包括6个主要部分:正文、关于迁移量检测的进一步规定、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单体和原料名单、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添加剂名单、质量规格要求。
3.日本规定
日本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添加剂分开管理。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可能含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日本劳动厚生省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标准与卫生要求,一旦颁布了相应标准,则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生产和销售。日本劳动厚生省颁布的标准分为3类:一般标准、类别标准和专门用途标准。
日本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除遵照上述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外,更多的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推荐性标准被业内广泛采纳,已经成为整个食品包装行业生产销售链的合格评定依据。
4.我国标准规定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颁布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并出台了一系列产品的卫生管理办法,作为对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的法规依据。卫生部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设立了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仂=作组,承担新型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评价和标准制定工作。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行部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卫生标准的标龄较长,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对于新型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缺乏有效的准入和管理机制,导致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的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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