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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P2P平台“自动投标”的哪些事儿

发布于:2015年05月27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服务热线 ***】钱贷子金融小编整理:在一些P2P平台推出了“自动投标”项目,对于该项目,有接触过的投资者应该并不陌生。那么,自动投标到底是怎么运作的呢?其法律性质如何?“自动投标”是否要求网贷平台具有理财的资质?“自动投标”应如何确保合法合规运作呢?

在一些推出了“自动投标”项目,对于该项目,有接触过的投资者应该并不陌生。那么,自动投标到底是怎么运作的呢?其法律性质如何?“自动投标”是否要求网贷平台具有理财的资质?“自动投标”应如何确保合法合规运作呢?

  首先,什么是“自动投标”?

  “自动投标”是各网贷平台为便于用户投标、提高回款利用率,解决自己流动性问题而推出的“投标工具”,其以用户认可的既定规则为加入计划的用户自动投标。比较典型的有人人贷公司最先推出的“优选理财计划”。投资者可以申请加入“优选理财计划”,加入优选理财计划的资金将优先投标。投资人在计入优先理财计划以后,进入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即进入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投标后的回款本金将继续用于优先自动投标而不能被转移出计划账户或提现。锁定期结束后,投资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计划。如果选择退出计划,则投资人在该计划内的债权将进行优先自动转让。完成转让后,转让所得资金及投资回款将不再进行自动投标操作,投资人可以自由支配。如果锁定期结束,投资人选择继续优选计划,则将延续之前的计划操作,同时投资人在之后的时间享有随时退出计划的权利。之后,人人贷又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推出了具有自动投标功能的“U计划”和“薪计划”,微贷网等其他网贷平台也推出了类似具有自动投标功能的产品。

  其次,“自动投标”的法律性质如何

  “自动投标”商业模式的特点如下:(一)选择自动投标后,投资人不做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在锁定期内,投资人的投资决策由投资人委托网贷平台作出的;(二)在锁定期内,平台根据投资者授权的范围,由平台自身代理投资人进行投资;(三)所投资金用于借贷给他方。根据上述特点,本人认为投资人委托网贷平台投标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96条、397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从上述规定来看,“自动投标”完全符合合同法上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投资人设定自动投标的条件其实质是委托人给予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指示。

  第三,“自动投标”是否要求网贷平台具有理财的资质?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自主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安排。从上述定义来看,“自动投标”似乎属于一种委托网贷平台进行理财的方式。

  具体就网贷平台的“自动投标”业务而言,“自动投标”主要是帮助出借人投资给借款人,使投资者与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从金融法的规定来看,合法经营放贷业务的商事主体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这些商事主体需要金融牌照才能合法开展放贷业务,没有金融牌照的网贷平台显然不能作为出借方直接放贷给借款人。但是网贷平台聪明的绕过了这个法律禁区,以居间方的名义使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在自动投标的情形下,网贷平台作为出借人的受托人与借款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应否认其合法性。

  第四,“自动投标”模式的合法化改造

  虽然小编认为网贷平台采用“自动投标”模式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网贷平台在开展“自动投标”业务应注意操作方式的合规性。

  (一)网贷平台不宜设定“自动投标”业务的锁定期。有些网贷平台会为出借人参与“自动投标”设置一段时间的锁定期,这段时间出借人不能终止委托关系。本人认为这种操作方式涉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这条规定来看,设定“自动投标”的锁定期涉嫌违法,但是法律允许网贷平台在出借人提出提前解除“自动投标”时向出借人收取补偿费作为网贷平台损失的赔偿。

  (二)网贷平台在“自动投标”期限届满时应当向出借人汇报投资情况。《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根据此条规定,网贷平台在出借人退出“自动投标”时应依法向出借人报告在“自动投标”期间网贷平台代出借人投资的项目明细及投资收益明细,但几乎没有网贷平台的日常运营可以达到合同法的要求。

  (三)网贷平台不应利用“自动投标”建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触碰网贷红线。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发布会上表示,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给群众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P2P要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我们评价P2P网贷平台是否建资金池的标准在于看资金流动是否先于信息流动,简单的说,出借人资金先流出到平台指定的账户然后再去匹配项目,就属于建资金池。从“自动投标”的商业模式来看,如果网贷平台不自律,其很容易利用“自动投标”工具先归集资金,然后再去匹配项目。预防网贷平台建资金池的办法之一是要求网贷平台进行严格的资金托管,使资金流动和具体的借贷项目相匹配,杜绝网贷平台归集资金搞资金的期限错配和进行流动性转换。

  总之,各网贷平台在推出“自动投标”工具时应尽量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避免触碰法律监管的红线。“自动投标”究其实质就是按照出借人设定的条件委托网贷平台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出借人、借款人以及网贷平台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提醒各网贷平台的运营者,千万不要利用“自动投标”的幌子搞资金池,否则一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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