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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债款纠纷律师李飞讲解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发布于:2015年05月21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昆明债款纠纷律师、昆明债款纠纷昆明李飞律师讲解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昆明债款纠纷律、昆明债款纠纷昆明李飞律师讲解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昆明债款纠纷律师、昆明债款纠纷昆明李飞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案情的需要,组织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进行专业分工、全面负责的综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