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李飞律师团队网

联系资料

李飞律师团队网
所在地区:
云南省 昆明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暂无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李飞
移动电话:
1866*******
电子邮箱:
暂无

昆明债款纠纷律师李飞为你解答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

发布于:2015年05月18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昆明债款纠纷律师、昆明债款纠纷找昆明李飞律师为你解答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

       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昆明债款纠纷律、昆明债款纠纷找昆明李飞律师为你解答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昆明债款纠纷律师、昆明债款纠纷找昆明李飞律师为广大案件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专业法律服务;以其精湛的法律服务水平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