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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昆明分校云南昆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哪个好?招生报名首选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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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昆明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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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指定司法考试备考学校首选昆明三校名师

发布于:2015年03月04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三校名师总校拥有22年的办校历史,是全国唯一一家从律考到司考的最早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多次荣获全国十佳培训机构称号,堪称中国司法考试头等舱!三校名师昆明分校以全程名师面授为办校特点

官方指定司法考试备考学校首选昆明三校名师

      三校名师总校拥有22年的办校历史,是全国唯一一家从律考到司考的最早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多次荣获全国十佳培训机构称号,堪称中国司法考试头等舱!三校名师昆明分校以全程名师面授为办校特点,在昆明建校六年时间里,以卓著的信誉而声名鹊起,获得了广大考生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的极佳口碑,报名培训人数连年直线上升,成为昆明发展最快的司考培训机构。在三校,司法考试是我们的事业,而对于每一位三校学子,司法考试是人生路上一段拼搏的历史,我们都将为此付出青春和激情。司法考试不相信侥幸,昆明三校辉煌的成绩来自于一点一滴的积累和努力。拥有扎实的法学基本功和踏实的为人治学之道是我们三校师生共同的信念,它将助您法律人生之路不断超越、一路向前。

      2015思考解读:出资制度、中外合营企业制度

  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2001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年10月15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D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2002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2002年7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还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现问:
  (1)A、B、C对实业公司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2)实业公司、D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3)外商先期汇入而后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以及外商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损失12万元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
  (1)A、B、C三公司对实业公司出资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外方出资50万元,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①外实业公司自己擅自用去15万元这一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②外商的12万元损失应由实业公司与D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因为二者已构成出资违约。
  [解题思路]
  本题重在考查公司资本制度,无论从考查问题的角度还是从考查对象及难度看,都属于上乘之作。相信考生通过本题的练习,对准确掌握公司资本制度大有裨益。
  针对要求找出行为人行为差错(不妥之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的题目,考生务必细心考察行为人的每一个行为,对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挑剔的眼光找出每一个差错,绝不可对每一个细节掉以轻心。当然,也不可矫枉过正,抱着“宁可错找十个,也不可漏掉一个”的心态去吹毛求疵,因为“不妥之处”的数目总是有限的,而该数目常与该题的分值呈比例关系,如1∶1,1∶2等等。况且,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说成是“不妥之处”,是要失分的。可见,挑错也并非总是多多益善,所以,应充分利用题目中的信息,不仅需耐心、细心去找,还需要巧找的功夫哩。
  [法理详解] 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的。法律对股东的出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7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A、B、C三公司货币出资额为45万,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另外,《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以B公司和C公司用实物、专利、土地使用权出资,且新公司法取消了非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2)《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本题中并没有提到实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考试中,没有提到的问题一般是做没有出现处理的,因此实业公司的投资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另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案中,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而外方出资仅50万元,显然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合营企业成立后,外方出资50万元,实业公司自己擅自用去15万元,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一)项和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实业公司侵犯了外商出资的合法权益,应由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外商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12万元,应由实业公司和D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因为实业公司和D公司已经构成出资违约。《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实业公司和D公司未足额出资,理应承担对外商的违约责任,赔偿外商的经济损失。
  特别说明:“出资制度、中外合营企业制度”这个案例,因为《公司法》的修改,使得这里面的问题都不再具有原题要考察的要点,但是却涵盖了《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些重点内容,因此考试在参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最主要的是要分清新旧《公司法》在这些问题上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