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制度是随着经济纠纷的增多,而出现的一种通过拍卖固定资产的方式来实现一种一定额度上的补偿的强制执法程序。作为一种维系社会公平的处
理财产制度,其应是法院既审判实务外重要的执行手段。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越完善的强拍制度就越能降低受益人的损失,越能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已经严重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进程,尤其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若不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可行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就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1、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的定义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强制拍卖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2、强制拍卖的实施条件
(1)强制拍卖由国家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在此所谓的法定执行机关则为法院,法院也因此项职能,将强制拍卖定位为一项重要的法院实务。此拍卖之所以被定位强制拍卖也是由此而来
(2)强制拍卖必须有执行依据。所谓的执行依据就是拍卖物确实应进行拍卖用来抵偿债务,如有其它解决方式,强制拍卖应随后考虑。强制拍卖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如有其它途径可解决有关问题,应首先适用其它方法。
(3)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查封或扣押。从强制拍卖的定义不难看出,强制拍卖的前提是财产已经在法院的控制之下,只有取得了这种控制权,强制拍卖才不是一句空话。
1、拍卖优先原则。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
种方式。拍卖作为一种可以广泛参与的方式,更多的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因此在处理查封财产时,应优先考虑。“拍卖的目的为公平,公平应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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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拍卖原则。按照执行不间断原则,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当迅速及时采取拍卖措施,此即所谓的及时拍卖原则。及时拍卖原则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亮点之一,符合民事执行的效率取向,保证及时拍卖原则就是最大化的践行资产保值原则,同时
只有及时拍卖才能最及时的解决债权债务人双方之间的矛盾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与团结。
3、委托拍卖原则。法院委托拍卖是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的方式,法院委托拍卖是为了避免法院内可能发生的一些内部拍卖,也
就是所谓的黑幕,而委托拍卖,则将拍卖权下放,法院对拍卖的影响降到了最低。目前我国境内的法院强制执行财产在拍卖时均采用委托拍卖的形式,应当说,委托
拍卖已经成为目前法院强制拍卖的具体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