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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鱼贷谈谈P2P网贷规范发展的途径

发布于:2014年12月17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在其条件成熟时,将P2P网贷平台分区域、分步骤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而借助征信系统强化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评估,逐步改变“借款人自行上传信息,出借人感性选择放贷项目”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促进网络借贷规范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监督。目前我国对于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民间借贷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只能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并且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无规定,同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均未作要求。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明确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将其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行为明确区分。同时,鉴于网络借贷的特殊性,有必要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从经营性质、组织形式、准入条件、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确定平台的法律地位,促进网络借贷依法规范经营。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协同监管体制及信息共享机制。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向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并没有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纳入监管范围,其在工商管理部门也仅仅以经营电子商务、金融咨询进行注册登记。这种横跨IT业与金融业的特殊身份增加了确定网络借贷平台身份归属的困难,致使其陷入了“三不管”的尴尬境地。因此,应在相关法规中明确网络借贷的监管部门,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各自的监管重点,同时还要建立监管部门联动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配合,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避免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空白。另外,还要结合网络借贷的特点,制定监管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经营区域、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等。对于超范围经营、利用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整顿甚至取缔。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在其条件成熟时,将平台分区域、分步骤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而借助征信系统强化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评估,逐步改变“借款人自行上传信息,出借人感性选择放贷项目”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严格规范资金转账流程,将平台往来的借贷资金交由银行等可信赖的第三方托管,禁止将资金划入平台账户或高管人员私人账户,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三是制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规则,将网络借贷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确保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