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儒顾问】温州宏儒ISO我国劳工保护的现状与SA8000标准尚有差距
尽管我国也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但由于各种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劳工保护的现实却不尽如人意。归纳起来,我国劳工保护现状与SA8000标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距:
(1)在工资方面,部分企业存在拖欠、克扣现象,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不充分;
(2)在工作条件方面,部分企业存在工时长、工作条件差的问题,劳动事故时有发生;
(3)在社会保障方面,覆盖面和保护水平尚达不到国际最低标准;
(4)在就业和职业机会与待遇等方面,实际上存在不同形式的性别歧视;
(5)在强迫劳动、禁止童工劳动方面,我国未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强迫劳动,有的政策还被指责为强迫劳动;少数小型私人企业和乡镇企业中仍存在使用童工的现象,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事例也时有披露;
(6)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方面,我国立法虽有明文规定,但由于价值观不同,在权利的内涵和行使方式上与劳工标准存在重要差异。
5 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劳工保护: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还相当落后,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因此在劳动安全和福利保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也是难免的。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将劳工标准问题推到了我们面前。中国人世后面临严重的劳动问题和劳资冲突,要求我们通过加强劳工标准立法和实施来加以规范和处理。而且,更加重视劳动标准的完善与实施,恰恰应该是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
我们要建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贸易秩序,在资本自由流动的世界内,有必要强化对全球性的劳工核心权利的研究与推广。
(1)产品出口企业要重视SA8000标准。积极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改进企业工作环境与职工生活环境,改变我国企业“劳工标准低、劳工权益保护不充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争取更大的竞争优势。
(2)法律部门要对相关法规进行立法或修订,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例如,关于罢工权、劳教政策的立法问题,关于加大查禁童工劳动、实施劳动监察力度问题等。同时对国内劳动法中相对超前的关于劳动时间的部分规定进行修订,使之可以被大多数企业所接受执行。一种方案是在出口加工型的企业中取消5天工作制,采取6天工作制,加班时间可适当放宽至每月60小时。这样大部分生产型的企业都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也能够扫除同SA8000之间的障碍。另一种方案是政府、学校等组织实行5天工作制,出口加工型的企业可申请实行6天工作制。可以考虑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劳动时间的劳动基本标准法。
(3)外贸部门要积极参与SA8000标准的制定与完善。要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出发,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经济全球化的讨论,主动改善劳工保护、工作环境,增强“中国制造”的产品在当代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劳工保护的国际化已是不可回避的大趋势,尽管对SA8000能否成为国际通行标准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它是比较容易操作、也是目前惟一一个可用于认证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在我国目前一些企业缺乏对劳动者保护的意识、政府执法力量又不足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制约出口企业按SA8000的标准办事,可作为一种外力促进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一方面它可以证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减少出口阻力,同时也将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引进企业内部,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发展潜力,进一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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