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驭证的刊出与康复
驾驭证的刊出是指因为持证人的某种原因,不再从事或不再合适从事驾驭机动车,由发证机关回收其驾驭证,刊出其证件的一种事务手续。
一、驾驭证的刊出
1)机动车驾驭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合适驾驭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请求刊出。请求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驭证请求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实和机动车驾驭证。
2)机动车驾驭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刊出其机动车驾驭证:
①逝世的。
②身体条件不合适驾驭机动车的。
③提出刊出请求的。
④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刊出请求的。
⑤超越机动车驾驭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⑥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许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两个记分周期完毕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实的。或许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轿车准驾车型的,在3个记分周期完毕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实的。
⑦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许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许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只具有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轮式自行机械准驾车型的。
⑧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被撤消或许驾驭答应依法被吊销的。
有第⑤项至第⑧项景象之一,未回收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布告机动车驾驭证报废。
二、驾驭证的康复
因上述第⑤项、第⑥项景象之一被刊出机动车驾驭证未超越2年的,机动车驾驭人考试门类一合格后,能够康复驾驭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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