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布置,为坚持外贸稳定增长,现调整加工交易约束类方针,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暂停《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布告》(下称44号布告)约束出口类目录1853个海关编码产品,以及约束进口类目录轻纺类272个海关编码产品保证金台账“实转”方针。A类和B类公司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施行“空转”处理;C类公司仍施行100%“实转”处理。
二、对44号布告所列约束进口类目录中的122个海关编码产品(见附件1)展开加工交易事务,A类公司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施行“空转”处理;B类公司施行50%“实转”;C类公司施行100%“实转”处理。
三、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公司仍按44号布告规则施行“空转”处理。
四、将家具(见附件2)从加工交易约束类目录中剔除。
五、对2008年12月1日之前现已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海关请求存案的约束类产品加工交易事务,仍按44号布告有关规则履行。公司在规则期限内加工制品出口并处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交还。
六、约束类产品处理办法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
七、在有关信息化体系调整前,海关依照手工操作予以处理。
八、本布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履行,44号布告对于新增公司及事务改变的有关规则暂停履行。本布告附件所列产品,在施行过程中以海关产品编码为准。
附件1:施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产品清单
附件2:家具类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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