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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典当公司,借贷关系要怎样认证

发布于:2014年08月13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典当咨询电话:*** ***)单凭一张借条 能认定借贷关系吗?
        原告黄某借款350万元给被告张某、苏某夫妻经营公司,有借款人签字确认的借条为据。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如未按期归还,则每月支付借款总金额3%的违约金,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还款期限过后,黄某以张某、苏某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本息及违约金。法庭上,原告仅出示了向被告转账95万元的银行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原告称其通过银行转账95万元,且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亦无异议,故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了95万元借款。关于剩余借款255万元,原告称其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亦不认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因此只认定原告与被告的95万元借款关系成立,其余借款不予认可。

     在大额民间借贷中,借条到底具有何种程度的证据效力?一般而言,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且已以借条等书面方式确认收到款项后,即应认定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借款人应对由其本人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按承诺还本付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存疑案件中,特别是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怀疑时,出借人还应当对是否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出借人提供大额借款是以现金支付缺少银行转账凭证,且款项交付方式与常理不合。因此,出借人应当补充提供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的来源,其具有支付大额借款的能力等,以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对于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4倍为准,借款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两项合计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本案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部分是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