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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典当行,典当行应发挥好路径功能,并恰当予以选择

发布于:2014年08月01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典当咨询电话:*** ***) 近几年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融资的类金融机构,在经营中为自身“补血”所采取的措施已较多,经过梳理可以大致分为传统型和创新型两类。另外,观察各地典当协会对典当行呼声的反应,预计今后会有更优化的扩大有效资产路径出现。
         这两年来受经济增速下滑的影响,典当行业务出现触礁的现象是越来越多,令不少贷出去的资金一时收不回来,或即使经历诉讼及执行取得处置结果、但到手的却是房地产、物资等非货币资产,从而减少典当行可用于盈利的营运资金,造成有效资产不足的情况。在当前央行无意扩大货币投放规模的情况下,典当行可能既会面临资金源头活水不足、业务拓展乏力的尴尬,另一方面也会错失在社会资金紧张阶段获得业务的机会。若想解决这一行业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必须苦觅扩大典当行有效资产的可行路径,并由各典当行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运用。


    近几年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融资的类金融机构,在经营中为自身“补血”所采取的措施已较多,经过梳理可以大致分为传统型和创新型两类。另外,观察各地典当协会对典当行呼声的反应,预计今后会有更优化的扩大有效资产路径出现。


    一、对传统型扩大有效资产路径的归纳和分析


    1.银行融资


    《典当管理办法》允许典当行从银行在不超过注册资本限额范围内融资,在今年银监会限制银行向典当行融资政策实施以前,全国典当行从银行融资量平均应不超过注册资本30%,在限制政策产生作用后,该比例还将显著下降。不过对于知名度较高、经营稳健的典当行来说,也有采取其他业务合作模式来利用银行资金拓展业务,不过往往要支付相对以前贷款利率更高的费用,且该类也不宜规模过大,以免为合作方带来不便而受阻。总归从银行融资仍是应尝试的渠道,但若限制政策不解禁,若过多争取可能会事倍功半。


    2.股东借款


    虽然向股东融资并非属于办法允许的渠道,但在实际经营中,因从银行融资困难重重,背靠实力雄厚股东的典当行基本都会向股东申请融资。股东提供融资有采取依据内部规定直接划款的,也有采取经银行委托贷款方式。从融资期限看,有根据某笔业务需要作短期融资的,也有长期融资供典当行自主决定资金运用的。如果股东自身依法守规且资金充沛,那么向股东融资既解决典当行的资金需求,又不会涉及非法集资,的确不失为较好的渠道。也许是知道典当行融资的难处,目前实际中从股东处融资这一渠道并未受到明显的压制。


    3.增资扩股


    典当行的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如果经营效益尚可,完全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来加码发展后劲。在目前《办法》要求法人股东控股的情况下,增资扩股一般可较为顺利地实施,且增资后有利于提高行业地位和知名度。为吸引其他渠道的融资资金增加筹码,如果增资条件满足,不妨运用这一路径。增资扩股路径在运用时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如《办法》对于增资要求与开业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另外从股东角度来说,除非经营业绩保持高收益或扶摇直上,否则也不会频繁增资,故适时为之最佳。


    4.债权转让


    典当行的债权逾期如果超过60天,基本就很难再回收,可以考虑将这些债权打包转让给债务公司、产权交易所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时回笼资金。这一处置方式的优点在于耗时短,不利之处在于转让价格一般较低。但如果在债权转让同时,与受让方约定在后期回收过程中提供必要支持的话,可在转让协议中争取更好的经济利益。


    5.及时处置抵债资产


    典当行对于经过法律诉讼且抵、质押物在三次拍卖中皆流拍,被迫以变卖方式承接的资产,应尽快进行处置,以避免资产长期固化。尤其是大额商业房地产类资产,在实体店消费景气度下降的背景下,未来的增值潜力有限,且租金收益率偏低,须及早处置和转让。而且目前的资金市场上典当业务的收益率仍可观,所以从固化资产的机会成本来看,通常应及时处置抵债资产。


    二、对创新型扩大有效资产路径的归纳和分析


    1.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本质而言就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这部分资产或资产集合又叫做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


    通过资产证券化行为,为典当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具体做法,可包括但不限于这些方面:以典当行已经发放的典当贷款作为基础资产,所融入资金直接由典当行使用;以典当行可获得如房产出租收益、权利的让渡使用收益等孳息的抵债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所融入资金直接由典当行使用;以股东所持约定分红或转让事项的股权为基础资产,所融资金由股东转典当行使用等。在将典当行资产进行证券化时,可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发行债券产品及私募产品等方式。


    银行、信托公司及证券公司等合作所发行理财计划或信托计划的行为已具备资产证券化的特质,可谓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先行机构,近几年这类业务规模实现了迅速膨胀。小额贷款公司也已通过不同方式尝试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如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通过发行小贷产品来将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阿里小贷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或与东证资管、诺亚财富合作发行专项计划等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但迄今为止,典当行业似乎未见有资产证券化案例的报道,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典当行业受历史看法影响致市场形象欠佳,以典当行资产为基础发行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广难度大;二来典当行资金投放以房地产抵押典当品种为主,业务金额偏大和风险不够分散的特点,也决定典当行贷款资产在构建证券化基础资产时质量略逊一筹;三者,典当行在融资市场地位较低和所受的扶持力度不足,也是其难以运用资产证券化工具获得资金的原因。


    经以上分析,不难推测,如果今后有典当行也加入到资产证券化行列中,那也一定是在业务发展和风险把控方面特别优秀的典当行,惟其如此,才能构建高质量、接受度高的的基础资产,而这也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


    2.资产回购


    资产回购是指,典当行将因某笔业务产生或经诉讼判决获得的债权出售给购买方,双方合同约定由出售方支付一定手续费用,并在一定期限内回购债权的融资方式。鉴于典当行业务的短期性特征,这种融资方式主要用于应付短期资金不足窘境。且为保证资产交易的安全,购买方或对出售方知根知底、甚至为关联企业,或对于所交易的资产十分了解和放心。


    资产证券化和资产回购这两种典当行创新型的融资方式,与现行的《办法》不形成直接冲突。既然小贷行业已开先河,他山之石可为我所用,典当行业也应积极探索,尝试这些盘活资产存量的路径并努力提高成功度。


    三、今后可能出现的优化路径


    在银监会限制银行对典当行融资后,各地的商务部门以及典当行业协会都在努力争取从其他渠道拓宽融资来源。结合现有的报道和个人判断,估计会对现行的融资规定加以优化,即将向股东融资合规化,允许经营稳健的典当行之间相互融资,以帮助典当行减少对于银行融资的依赖。当然为了防范风险和有效监管,具体规定应会设定必要的前提条件。


    四、发挥好路径功能,并恰当予以选择


    虽然存在一系列扩大有效资产的路径,但能否可行则还须看典当行经营状况。为了顺畅利用上文中所提及的各项途径,典当行要着力提高经营水平、改善典当贷款质量,增强自身以及相关资产对于外界资金方的吸引力;还要有灵活的策略和手段,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设计出迅捷处置和变现固化资产,或运用金融产品使资金提前回流的方案。最后从推动行业发展角度来看,各地的典当行都应积极向监管部门反映融资困难的显示,已争取更宽泛的融资渠道和相对宽松的融资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典当行可结合对资金需求的长短、金额、资金获得的可行度、融资或变现所需的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在以上各扩大有效资产的路径中作恰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