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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典当公司,煤炭质押贷款的三大风险及风险防范

发布于:2014年06月29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典当咨询电话:*** ***) 煤炭质押贷款存在着企业管理不当、价格下降、煤炭灭失、欠税追缴等经营性风险,权利虚假、数量短缺、质量不符、价格虚高、“倒签”转让等欺诈性风险,以及被抢被盗等监管类风险,银行必须多方入手、积极防范。
       煤炭质押贷款存在着企业管理不当、价格下降、煤炭灭失、欠税追缴等经营性风险,权利虚假、数量短缺、质量不符、价格虚高、“倒签”转让等欺诈性风险,以及被抢被盗等监管类风险,银行必须多方入手、积极防范。 
  近年来,一些银行充分利用现有动产质押规定,创新出包括煤炭质押在内的商品融资业务品种,极大地缓解了贷款难问题,但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风险,需要加以研究防范。 
  所谓煤炭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以库存煤炭为质物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并与其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往往这两个合同内容在同一文本中)。银行往往将煤炭质押贷款称为商品融资业务,并将质押称为第二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是指借款企业用以偿还贷款所依靠的现金流)。 
  依动产质押之规定,在煤炭质押后须转移占有,否则质权不能设立。然而由于银行没有专门场地存放煤炭,更无专业人员来看管煤炭,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监管引入成为必然,具体作法是与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签署质押监管协议,委托其代为行使煤炭占有权利,从而实现质物占有转移和质权设立之条件。 
  因煤炭质押有静态质押(是指质押期间煤炭不发生变动,即煤炭存放仓库或场地、厂区后不能进也不能出)与动态质押(是指质押期间煤炭库存在不低于一定数量或价值的前提下,可发生变动,即煤炭存放仓库或场地、厂区后可进可出)之分,监管方式也分静态质押监管与动态质押监管。 
  这样一来,在煤炭质押贷款的整个过程中,至少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和三个法律关系,即银行与借款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关系,银行与借款企业间的质押合同关系,银行与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如果物流租赁借款企业仓库、场地或厂区用于监管质押煤炭的,其与借款企业间还会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在煤炭质押贷款的实践中,需注意防范借款企业的经营类风险和欺诈类风险,以及物流等资产监管公司的监管类风险。 
  警惕借款企业的经营类风险 

  借款企业的经营类风险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管理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是因为企业自身先天不足所致。以煤炭为质押进行贷款的多为中小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内部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风险。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七点。 
  一是产权风险,即企业资产与其投资者个人间因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引发的风险;二是决策风险,指借款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如投资者个人说了算)、不完善所引发的风险;三是投资者个人风险,借款企业命运往往寄托于投资者个人,一旦投资者发生意外或有其他不利事项,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四是财务风险,部分借款企业财务报表要么没有建立或不规范,要么有几套且相互不一致,而且很少去审计,真实性难以判断;五是关联风险,关联交易难以掌握,资金随意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给银行掌握贷款资金用途、资金流向等带来难度,也使借款企业的骗贷、逃避银行监管和逃债行为有机可乘;六是对外担保风险,未经过规范的公司决策程序而随意对外担保,或企业之间互保,一旦一家企业发生危机,极易波及诸多关联小企业;七是矿难事故风险,在借款企业有自有煤矿的情况下,需警惕矿难较多的煤矿被政府关停、从而影响其正常经营的可能。 
  第二,价格下降风险。这里的价格下降是指因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下降。如果价格下降较大,会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 
  第三,煤炭灭失风险。煤炭是易燃物,且长时间露天堆放,易引发火灾,导致质押煤炭全部或部分从物理上灭失,进而使银行面临无第二还款来源或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的风险。 
  第四,追缴欠税风险。中小企业偷税漏税现象较为普遍,一经查出即面临着煤炭被收缴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收优先于债权,欠税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质押之前的,追缴欠税先于质权来执行。这均可能使银行面临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不足的风险。 
  警惕借款企业的欺诈类风险 
  借款企业的欺诈类风险包括七大方面: 

 第一,权利虚假风险。即借款企业对质押煤炭不享有所有权。表现为:一是将他人仓库或场地、厂区内的煤炭说成是自己的;二是将他人寄存在自己仓库或场地、厂区内的煤炭说成是自己的;三是他人在将煤炭出卖给借款企业时保留了所有权,而银行没有注意到或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三种情形既包括全部煤炭不是自己的情况,也包括部分煤炭不是自己的情况,而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导致质押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贷款的全部或部分质押担保权利悬空。 
  第二,数量短缺风险。即所质押煤炭的数量少于质押合同约定的数量。表现为:一是自始短缺。在煤炭数量质量等情况被检测后、贷款发放前,借款企业将部分拟质押煤炭拉出仓库,致使数量短缺;二是嗣后短缺。存在于动态质押中,即出质时煤炭数量并不短缺,但出质后借款企业多拉出去,使库存数量低于最低数量。 
  第三,质量不符风险。主要是指煤炭的品质或规格部分或全部劣于质押合同约定,甚至存在煤堆下是煤矸石等非煤物质的情况。表现为:一是自始不符。在煤炭质量等情况被检测后、贷款发放前,借款企业以次充好或以假冒充偷换了煤炭;二是嗣后不符,这一情况也存在于动态质押中,即出质时煤炭质量符合质押合同要求,但出质后借款企业拉进仓库的是以次充好或以假冒充、不符合质押合同要求的煤炭,从而换走了符合要求的好煤炭。 
  第四,价格虚高风险。这里是指人为原因造成的价格虚高,不包括市场因素导致的嗣后价格下降。表现为:一是借款企业与他人通过“阴阳合同”合谋,虚假高报煤炭价格,即提供给银行价高合同以抬高煤价;二是借款企业购进煤炭因没有签订合同而导致记账价格高于实际支付价格;三是借款企业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谋串通,导致煤炭价格评估高。此外,以自有煤矿产出的煤炭质押的企业,往往通过虚构销煤合同,来虚假高报价格。 
  第五,权利竞存风险。即质押的煤炭上存在多个性质不相冲突的合法成立的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主要表现形式是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存,表现为借款企业在出质后,又用该煤炭向其他债权人设定了抵押物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