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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用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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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法务之发起人可用怎样的财产出资

发布于:2014年05月14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提供最初的出资,这项出资可以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以以公司所需要的财产作价缴纳。因此《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001年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大型企业广西建行、华安保险总公司从事法律顾问工作长达8年,曾担任华安保险总公司合规部合规管理室主任,深入了解不同企业内部职能设置、业务运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在企业的制度制订完善、诉讼、法律风险管理和合同风险防范等方面有深刻体会和独到见解,拥有丰富的企业法律工作经验。韦用文律师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目前在深圳第二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熟练掌握各类诉讼、仲裁程序,具备独立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上百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金融保险、经济、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业务。韦用文律师曾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深圳卫视、全景网等媒体采访,对金融、经济、交通肇事等不同时事热点发表法律专业意见。韦用文律师还在梳理自己的工作经验基础上撰写了《漫谈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公司公章管理的法律风险分析》等十多篇法学专业文章,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水平。   

        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提供最初的出资,这项出资可以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以以公司所需要的财产作价缴纳。因此《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为了适应这种出资的财产形式,同时要求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定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所以这样要求,一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防止公司资本的虚假不实;二是防止发起人利用其筹办公司的有利身份,通过对实物等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是也防止使其他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是防止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由于评估发起人出资财产的价值,而会贬低其他股东出资的实际价值。

    对于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