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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

发布于:2014年04月02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可以要求他人停止商标侵权,但赔偿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囤积商标,坐等侵权再提起诉讼索赔“牟利”是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股“暗流”。广东高院31日披露,该省梅州中院日前审理阳春市康得乐技术开发公司、阳春市皮宝王研究所状告梅州五华兴安医药公司所商标侵权一案开庭时,法官要求原告就注册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质证,原告随即撤诉,没有占得半点便宜。

  广东太安堂药业公司(以下称“太安堂”)从1998年就开始生产“皮宝霜”用于治疗皮肤类疾病,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其“皮宝”、“肤特灵”作为产品名称及标识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未申请注册商标,太安堂将其产品提供其下属的广东皮宝公司转售。广东阳春市康得乐技术公司(以下称“康得乐”),2004年即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 “皮宝王+图”注册商标。

  2013年底,梅州五华县兴安医药有限公司下属的几个药行同时收到了康得乐及其下属机构皮宝王系列产品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的诉状,兴安医药公司被要求赔偿两原告损失20万元。

  康得乐并未直接起诉“皮宝”的生产者太安堂及广东皮宝公司,但两家其实已经早已兵刃相见。2012年,生产“皮宝”将近15年的太安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皮宝”商标。康得乐遂以太安堂申请注册的“皮宝”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皮宝王及图”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当年6月,国家商标局裁定,太安堂申请注册的异议商标“皮宝”与康得乐在先注册的“皮宝王及图”商标构成近似,故不予核准注册。按照商标注册程序,不予注册是初裁,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审,再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原告康得乐公司认为,梅州五华兴安医药销售侵权产品应赔偿。被告五华兴安医药公司认为原告属恶意诉讼, “皮宝”归谁所有尚待定论。

  梅州中院实地调查发现,康得乐公司大门紧闭,无生产迹象。当地税务部门也反映,其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各种迹象显示,康得乐公司仅仅是注册了“皮宝王及图”商标,但并没有实际使用过。虽然该商标于2013年5月27日被核准转让给阳春市皮宝王系列产品研究所,但该研究所并没有生产能力。

  该案件主审法官孔宁清介绍,商标是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且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符号。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际使用,商标权所保护的是符号和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是通过实际使用凝聚的商誉,注而不用实际上是一种不诚信行为。

  据了解,此前康得乐已经在深圳、河源多地起诉了多家药店。但2013年修订将于今年5月施行的新《商标法》加强了对不使用商标的规制,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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