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了ISO9001和ISO14001认证,生产金属镁、、镁型材、镁锭、镁合金、镁丝、镁管材、镁棒材、镁板、镁压铸件、散热器片镁合金管材、板材线材、LED电子散热器、照像机长镜头、汽车电动机壳、型设备方管。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构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按照现行民法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无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权能: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利。由于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是名义上的占有或称为法律上的占有。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国家依矿产资源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开发利用的权利,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不便也不可能全部亲自使用矿产资源。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设定探矿权、采矿权,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活动,达到矿产资源使用的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理论,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国家基于使用矿产资源而取得收益的权利。通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其他民事主体占有、使用矿产资源。这些民事主体通过占有、使用矿产资源所取得的利益,上交国家一部分作为所有者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权。国外大多数国家通过权利金制度实现国家(或王室)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我国则采用向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办法,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国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矿产资源命运的权利。又分为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变更或消灭矿产资源。法律上的处分权包括设置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处分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它最直接反映了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反映为由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的规划权,决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设定、变更、终止。在国家或者社会公众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