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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典当公司违法出售典当房屋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于:2014年02月28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首都律师提示典当借款的朋友们: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虽然得到国家的认可,但是典当行是高利贷,是赤裸裸的吸血鬼,一旦将自己的房屋典当给典当行,就极有可能血本无归,无法赎回自己的房子,如果您只有一套房子就千万不要去典当,如果您确实急需用钱也尽量不要去典当行典当房子,否则典当行的巨额典当利息将使您无法赎回房子而导致更大损失。
     2007121日,北京王先生因经营急需用钱,向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典当行)典当借款,同时根据典当行要求将自己位于北京市北四环附近中关村的一处70多平米的房产典当给了典当行,并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和授权典当行某职员有权处理、出售该典当房产的委托公证,合同中约定王先生的房产评估值为110万元,典当借款利息为7%、月综合费用为当金的千分之27%(这样算下来,典当借款利息实质达到了年息将近40%),当期为3个月,期满后5日内如不能赎当视为绝当,典当行有权变卖该典当房产;典当合同又约定依照担保法依法处理该房产。王先生获得了80万元的典当借款。但是,由于典当借款相当于国家认可的高利贷、吸血鬼,王先生生意又遇到了挫折,所以王先生勉强能够按月偿还了几个月的利息,根本无力还本。王先生在办理了6个月的续当后,再也无能力按月偿还利息。大约又过了半年,到了20083月份,王先生意外得到了典当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称房子已经转让给了第三人张先生,价款为50万元。这50万元售房款除了扣除王先生所欠典当公司利息约20万元和30万元本金外,王先生还需要偿还典当行当金50万元。王先生认为典当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子现在市值不低于200万元,而且点当时典当行也认可值110万元,况且北京房地产市场价格这几年在一路飙升,怎么可能只卖了50万元呢。王先生认为,这一定是典当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占了自己的房产。王先生当即主张典当行将房子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典当行必须退还自己的房子,且认为典当行故意错误地多计算了典当利息。典当行告诉王先生,根据公证的抵押典当借款和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王先生的授权委托书,典当行是有权处理该房子的,房子是不可能退给他了,而且王先生必须在一个月内偿还所欠的50万元典当本金。

    王先生后来仔细阅读了当初签订的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确实约定有典当行有权自行处置房产。但是王先生总是感觉事情不对,认为自己被典当行骗了,必须要讨回说法。于是王先生通过朋友找到了首都律师服务网首席毕律师请求帮忙依法维权。毕律师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典当行自行处置房产的行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且转让房产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和合同约定的价值,另外,毕律师还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买房人是典当行关联企业的内部职工,恶意串通行为明显。于是毕律师决定接受王先生委托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起诉,将典当行、典当行职工和案外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典当房屋被转让行为无效。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认为典当行与案外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支持了毕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通过本案,首都律师提示典当借款的朋友们: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虽然得到国家的认可,但是典当行是高利贷,是赤裸裸的吸血鬼,一旦将自己的房屋典当给典当行,就极有可能血本无归,无法赎回自己的房子,如果您只有一套房子就千万不要去典当,如果您确实急需用钱也尽量不要去典当行典当房子,否则典当行的巨额典当利息将使您无法赎回房子而导致更大损失。

本案虽然胜诉了,但是作为专业律师认为这类案子的诉讼难度确实是非常之大,诉讼风险很高,稍有不慎就可能败诉。所以还是以预防为主吧。切记切记。

关于典当行的发生和国家政策回顾。一个存有善良之心的生意人不会去经营像典当行这样的生意,典当行曾经在旧社会风行,有多少人因此而家破人亡、流离失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当初是禁止经营这类具有残酷剥削性质的业务的,后来这类典当业务在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情况下,还是有些人为了攫取暴利而尝试典当经营,慢慢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再后来国家为了规范约束这种典当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这个办法还是禁止对房屋进行典当的,我想也是出于对人民群众安居的考虑吧。笔者认为,典当公司经营的典当借款,相当于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对典当行经营典当借款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还是合适的,而且这个暂行办法不允许典当行经营房产典当业务,这样的话,既能让一些急需资金的人解决燃眉之急,而且还不至于会对典当人居住问题产生影响。但是到了2001年,这个办法不知道为什么被废除了,而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实施了《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可以达到当金的千分之三十;虽然在2005年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当行管理办法》对综合费率降低至千分之二十七,但是这个比例仍然是极高的。月综合费率加上典当借款利息,典当借款利息实质上达到了年息30%-40%,这远远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也明显高于法律认可的民间借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的比例。笔者认为,这个典当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的是保护典当经营者合法的攫取暴力,是一部“恶法”,由商务部和公安部颁布这样一个政府规章不但不符合非银行金融类企业应由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构,而且该办法将房地产抵押典当作为典当行的经验范围,实属是错误的、社会后果严重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精神的,更为严重的是,这个办法对部分有钱人发放高利贷给予合法化,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法律秩序。

希望国家能够对该典当行管理办法给予修改,尽量减少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