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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咨询之民房买卖

发布于:2014年01月15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黄某系深圳市坪山新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居民,2010年8月3日,黄某与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初始登记而来的私房(非市场商品房)以860000元转让给辜某,黄某收到全额房款后,未将房产交付人辜某。

  黄某系深圳市坪山新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居民,2010年8月3日,黄某与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初始登记而来的私房(非市场商品房)以860000元转让给辜某,黄某收到全额房款后,未将房产交付人辜某。

  辜某在付清房款后,未实际占有涉案房产,后了解到:黄某在外面欠了大笔赌债,为了躲避债务,黄某一家下落不明。辜某面临着钱房两空的境地。

  为此,辜某想要回购房款,在接受辜某的委托后,我们审查相关材料,采取《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诉讼策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龙岗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对标的房产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经执行,辜某成功要回了其购房款及利息。挽回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