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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到底是多少

发布于:2014年03月05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欺诈适用消法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赔偿责任只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观念。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直接适用呢?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已明确地予以否定回答,两者在适用前提和结果上有区别:消法的适用前提是欺诈,而司法解释规定了5种情形。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到底是多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欺诈适用消法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赔偿责任只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观念。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直接适用呢?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已明确地予以否定回答,两者在适用前提和结果上有区别:消法的适用前提是欺诈,而司法解释规定了5种情形。 
    在结果上,消法的标准是“双倍”,而司法解释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这一条款给予了承审人在个案中根据出卖人的情节斟酌衡量赔偿数额的空间,不是机械地一律适用“一倍”的标准。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在司法上产生多种优势。 
   它一方面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而且额外的赔偿金给予其相当程度的奖励; 
   另一方面使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可以阻止将来出现同样的违法行为。该制度代表了法律前进的方向。 
   我国司法解释在参考国外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开发中的实际,规定了5种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将其数额控制在“已付房款的一倍以下”,既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又使不良开发商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从而在受害人和不良房产商之间得到有效平衡,使惩罚性赔偿制度控制在一个合理限度,无疑会促进社会诚信和房地产市场的相对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