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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合同纠纷律师韦用文给您分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发布于:2014年03月07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上附随义务 
     一般来说,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指特定当事人所负担的应当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它不是债的当然义务,而是当事人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随着债的履行而一并履行的非债务义务。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区分标准如下: 
     (1)债权人可否单独请求该项义务,从给付——可;附随义务——否。 
     (2)从给付义务是一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约定俗成的习惯;附随义务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规定。一个是约定的,一个是法定的。 
     (3)违约的补救措施不同:从给付义务可继续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当事人在交付货物时未交付相应的单证,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予以给付;附随义务,不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因为这种义务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当事人无法预测的。 
     附随义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 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 309条第338条、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二、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合同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在分则第199条、第231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24条、第356条、第383条等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三、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 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 ,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 积极的给付义务 ,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 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配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 ,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 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 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合同法》第259条、第260条、第275条、第277条、第289条、第309条、第331条、第335条、第35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85条、第386条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四、照顾义务。 
     债务人履行合同时 ,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 ,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 416条则作了规定。 
     五、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 ,是指合同当 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 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 ,为 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 ,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合同法》法第266条、第324条、第346条、第 347条、第350条、第351条、第352条作出了规定。 
     六、保护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时 ,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 ,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合同法》第333条、第282条、第303条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