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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汽车典当,中国典当第一案宣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于:2014年03月27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典当咨询电话*** ***)作为全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国内钢铁贸易行业排名第四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判决结果,备受典当行业和法律界关注。
作为全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国内钢铁贸易行业排名第四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判决结果,备受典当行业和法律界关注。

  为全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国内钢铁贸易行业排名第四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判决结果,备受典当行业和法律界关注。

  在一审休庭合议20个月后,11月29日上午,黄石市中院对联谊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当行业事关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此案的判决有着极大的示范意义。”一位自称从事典当行业的旁听人员这样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判决称,被告单位联谊集团及被告人高宏震、涂翔、陈小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482.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高宏震、涂翔、陈小兰分别被判处3年、2年,缓刑3年、2年。

  高宏震等人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亦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刑法学家们的担忧

  早在2012年3月2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时,检方曾指控,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逾19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石激起千层浪,联谊公司因典当业务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引起法律界的强烈关注。

  2012年2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公司法学教授施天涛等法学专家联合出具《关于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罪专家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放贷业务”,行为主体均为具有资质的典当公司,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开展的合法业务,不应获致涉嫌犯罪的法律评价。并且,该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的典当公司,才是本案的真正法人主体,而不应将两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认定是联谊公司所实施。

  但检方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于联谊案。

  刑法学家们担忧,由典当公司的正常典当业务而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适用,存在“口袋化”的现实忧虑。

  今天上午,黄石市中院对联谊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高利转贷罪”成立?

  今天判决称,被告单位及个人高利转贷罪仍成立,处以罚金300万元。

  高宏震等人当庭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亦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典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仅完全满足其典当业务需要,而且还有长期富余资金(在总体上从2007年底至2010年案发时止,是其他成员企业长期占用典当公司资金日平均400余万元以上),至于整个集团的自有资金,在控方指控的六笔信贷资金于所谓放贷的时点上,更是远远超过典当业务所需的当金数额。客观事实不是典当资金满足不了典当业务的需要,而是典当业务满足不了自有资金的拥有量。在这种情况下,联谊集团不可能放着自有资金闲置不用,而通过联谊公司去套取信贷资金再转贷典当公司获取暴利。因为,贷款是要支付贷款利息的,将自有资金闲置而贷款经营,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铁律相悖。

  代理律师认为,控方在庭审中举出人民银行关于六笔资金用于“放贷”时点联谊公司有银行负债,据此推断联谊集团没有自有资金,放贷资金只能是信贷资金的认定,是罔顾事实的一种臆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研究室主任周道鸾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第259页关于认定高利转贷罪应当注意的问题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指出:如果行为人确因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急需一笔资金,从银行贷得此款后,因对方违约,不能供货,行为人所贷资金闲置,恰好有一企业急需资金,于是行为人以高出银行贷款利息的利率,将原贷闲置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这种行为,由于行为人贷款时不具有转贷牟利目的,其高利转贷行为不宜按高利转贷罪处理。